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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2:17

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 條
1.
發文日期:100.06.17
要  旨:
受刑人因犯數罪而被處數個有期徒刑,倘其中一罪係宣告褫奪公權,且與
他罪合於數罪併罰,其褫奪公權之起算時點為何?褫奪公權之起算日是否
須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而調整?
2.
發文日期:096.12.25
要  旨:
被告經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其主刑依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1  項 2  款減為有期徒刑 20 年,則褫奪公權部分
應如何減?
3.
發文日期:096.01.23
要  旨:
受刑人犯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處有期徒刑,其中一罪宣告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應自何時起算?其徒刑之執行順序是否須因宣告褫奪公權而為調
整?
4.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刑法第 37 條第 2  項於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新
增訂第 10 條之 1  規定,自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修正前規定,宣
告「6 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褫奪公權。修正後改為宣告「1 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犯罪之性質認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褫奪公
權。倘被告受 6  月以上 1  年未滿有期徒刑,同時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
,目前正在執行褫奪公權之受刑人,問新法生效施行日起,應否繼續執行
褫奪公權?
5.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某丙經判處徒刑 7  月、褫奪公權 3  年、緩刑 4  年,於 95 年 8  月
15  日確定。依修正刑法第 37 條第 5  項及第 74 條第 5  項規定,褫
奪公權自 95 年 8  月 15 日起算,檢察官發函至相關機關執行褫奪公權
至 98 年 8  月 14 日止。後來,受刑人因緩刑期內故意犯罪經判處徒刑
8 月,經撤銷緩刑於 96 年 2  月 15 日裁定確定,96  年 6  月 2  日
檢察官執行撤銷緩刑之徒刑。原已發函執行褫奪公權部分,應否停止?其
停止日期?有無殘餘褫奪公權未執行之問題?
6.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94  年 1  月 7  日修正之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增訂「緩刑之效力不及
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立法意旨認緩刑期內執行褫奪公權,並不悖
於緩刑之本旨。甲公務員因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如虛報差旅費用),
經法院依現行刑法宣告有期徒刑 1  年,緩刑 2  年,並褫奪公權 1  年
,該判決於 94 年 4  月 3  日確定,褫奪公權期間是否自案件確定時起
算?
7.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新修正刑法於 94 年 2  月 2  日公布,依刑法施行法新增訂第 10 條之
1 規定,將於 95 年 7  月 1  日生效施行,其中刑法第 74 條新增列第
5 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顯然變更現行刑法既
有緩刑之效力規定,倘被告行為時於舊法有效期間,於新法生效施行後,
始受褫奪公權宣告,同時受緩刑之宣告,案經確定。問褫奪公權之宣告,
於緩刑期間應否執行?
8.
發文日期:094.03.02
要  旨:
某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同
時併科罰金新臺幣六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
數比例折算,並宣告褫奪公權六年確定。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之刑期自民國
九十三年二月廿九日起算,至民國一百○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執行期滿 (曾
受羈押五日) ,併科罰金新台幣六百萬元部分,因無力完納而易服勞役一
百八十日,刑期自民國一百○五年二月廿四日起算,至民國一百○五年八
月二十一日始執行屆滿。則某甲褫奪公權期間,究應自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之翌日起算;抑或自併科罰金之易服勞役期滿之翌日起算?
9.
發文日期:082.08.25
要  旨:
某甲競選村長,因違反選罷法第八十九條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褫奪公
權二年,緩刑二年。其褫奪公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10.
發文日期:074.08.00
要  旨:
某甲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宣告褫奪公權確定,設檢察
官指揮執行某甲徒刑,刑期期滿日期為七十四年十月十五日,其褫奪公權
應何時起算?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