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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1 條
1.
發文日期:110.10.13
要  旨:
有關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3 條規定,財團及
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準用民法第 46、59 條規定,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始
得登記
2.
發文日期:107.07.23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捐助組織章程,係於法院裁定確定時生效或於完成變更
登記後始發生拘束法人效果,涉及民法第 31 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03.08.04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未依捐助章程規定辦理董事改選,已屆期之董事是否
得適用公司法第 195  條規定,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多數董事辭任」及「財團法人董事辭任效力時點」等事務運作疑義之
說明
4.
發文日期:097.09.12
要  旨:
關於義務人如未確實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且
送達證明文件已蓋有義務人公司收文章,主管機關自得主張該處分書合法
送達,行政執行處如形式上審認執行名義已合法送達,且符合移送執行之
要件,即得據以執行之,不得因公司之代表人已變更,且處分書未向該公
司之新代表人為送達,而逕認該行政處分送達不合法
5.
發文日期:083.04.07
要  旨:
財團法人為有效運用「基金」而將列為基金之動產予以處分,有無預先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抑可於處分後補報備等疑義
6.
發文日期:082.10.13
要  旨:
財團法人國際鋼琴學術文教基金會擬貸款購置不動產
7.
發文日期:069.05.29
要  旨:
一  按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
    文。依此規定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即非董事會所得逕行修改。來函
    所稱財團法人軒○教經第二屆董事會議更改章程云云,似有未合。
二  財團法人軒○教之捐助章程,如經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之結果,而致章程內容有所變更時,自應依法聲請為變更登記。
三  經查本件軒○教捐助章程之變更,尚未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為變
    更登記。
8.
發文日期:067.11.30
要  旨:
財團法人欲設立分事務所者,應依捐助章程之規定辦理,捐助章程如無規
定,擬於其他地區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變更登
記。
9.
發文日期:065.04.16
要  旨:
查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
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故已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以變更者為準,惟未
變更登記不得以此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