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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030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4 月 16 日
要  旨:
查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
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故已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以變更者為準,惟未
變更登記不得以此對抗第三人。
全文內容:查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
          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故已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以變更者為準,惟未
          為變更登記不得以此對抗第三人。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