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 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故已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以變更者為準,惟未 變更登記不得以此對抗第三人。
全文內容:查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 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故已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以變更者為準,惟未 為變更登記不得以此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