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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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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避免發生戒護問題,參觀人員應先行將隨身物品置放於保管箱內並
    接受戒護人員安全檢查後,始得入內參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