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3
三、為避免發生戒護問題,參觀人員應先行將隨身物品置放於保管箱內並
    接受戒護人員安全檢查後,始得入內參觀。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1
一、承辦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各項陪同及解說事宜,參觀人員應先行將隨
    身物品置放於保管箱內並接受管理人員安全檢查後,始得入內參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