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受刑人部份:
1.以最近親屬為限(親屬卡內登錄者),且在本分監已申請一般接
見達一次以上者。
2.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一般被告部份:
1.以最近親屬為限(親屬卡內登錄者),且在本所已申請一般接見
達一次以上者。
2.接見次數以每日一次為限。(羈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二項
)
3.禁見被告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三)受觀察勒戒人部份:
1.以直系親屬或配偶為限。
2.接見次數每星期一次。
(四)收容少年及受民事管收人部份:比照一般被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