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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辦理電話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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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或被接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電話預約接見之申請
    :
(一)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
(二)於本分監或本所,執行完畢或羈押後出所,未滿三個月者。
(三)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四)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半年內累計二次以上者,自最近一次預
      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五)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者
      ,取消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