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人或被接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電話預約接見之申請 : (一)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 (二)於本分監或本所,執行完畢或羈押後出所,未滿三個月者。 (三)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四)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半年內累計二次以上者,自最近一次預 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五)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者 ,取消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