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案件,加強為 民服務,特依行政院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 點」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於合法、合理、迅速、確實之原則,審慎處 理。
三、人民陳情案件,得以電子郵件、傳真、書信或言詞為之,並應載明或 敘明陳情人姓名、地址、電話及具體陳情事由。
四、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導引至為民服務中心,由值勤人員(必要時由 政風室派員協同)瞭解其陳情意旨予以說明處理,並由陳情人填寫「 受理陳情案件登記表」(附表)或提出書面;如以言詞為之者,受理 人員應製作紀錄由陳情人簽名或蓋章確認。
五、人民以電話陳情時,處理人員應出於誠懇之態度、耐心傾聽、瞭解原 因。陳情內容簡易明確者,得於電話中予以詳細說明;複雜不明者, 得請其另行以書面提出陳情。
六、本署設置首長電子信箱,受理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依分層負責規定 逐級陳核後,送交主管科室處理。
七、人民陳情案件內容不明確或資料未完備者,得通知陳情人補充說明或 續行提供資料後,再行處理。 人民陳情事項非屬本署權責者,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陳情事項主管機 關並副知陳情人。 人民陳情案件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冤獄賠償(刑 事補償)或犯罪被害人補償者,應明確告知陳情人。
八、民眾陳情案件依規定有保密之必要,或陳情人要求身分保密者,辦理 陳情案件人員應依相關規定予以保密。
九、人民陳情案件內容如涉及本署員工貪瀆或行政違失者,應由政風室依 權責處理。如非上述事項或其他一般非法案件,應陳報檢察長核准後 ,移請權責單位處理。
十、本署受理書面及其他機關函轉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依分層負責 規定逐級陳核後,送交主管科室處理。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應於受理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未能 在期限內辦結者,應陳請檢察長准許延長辦理期限,並將延長理由 及辦理期限以書面通知陳情人。
十二、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結果,應就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依據 ,函復陳情人。其他機關函轉處理之陳情案件,於將處理結果函復 陳情人時並應副知來函機關。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予以登記,以 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 (三)陳情內容非本署主管業務,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 情。
十四、本署同仁依本要點處理陳情案件績效優良者,得依有關規定陳報敘 獎。違反本要點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