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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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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應於受理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未能
      在期限內辦結者,應陳請檢察長准許延長辦理期限,並將延長理由
      及辦理期限以書面通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