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11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應於受理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未能 在期限內辦結者,應陳請檢察長准許延長辦理期限,並將延長理由 及辦理期限以書面通知陳情人。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11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應於受理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未能 在期限內辦結者,應陳請檢察長准許延長辦理期限,並將延長理由 及辦理期限以書面通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