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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11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應於受理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未能
      在期限內辦結者,應陳請檢察長准許延長辦理期限,並將延長理由
      及辦理期限以書面通知陳情人。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11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應於受理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未能
      在期限內辦結者,應陳請檢察長准許延長辦理期限,並將延長理由
      及辦理期限以書面通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