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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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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陳情案件,得以電子郵件、傳真、書信或言詞為之,並應載明或
    敘明陳情人姓名、地址、電話及具體陳情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