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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基隆少觀所合署辦公)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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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及法務部所屬矯
    正機關「端正風紀.提昇績效」實施計畫訂定。
二、為尊重及有效運用志工,建立公正考核制度,提升矯正效能,特訂定
    本要點。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 20 歲。
(二)身心健康。
(三)品性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志願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六)能配合本所行政運作規定及遵守矯正相關法令者。
四、延聘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及
    相關證明文件,教誨志工之延聘、解聘應經本所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
    准,社會志工之延聘、解聘應經所長核准。
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任期期滿得續聘,延聘後由
    本所發給志工識別證,入所服務時應配戴,不續聘或解聘時應交回志
    工識別證。
六、志工輔導收容人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不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及違禁品等,惟基於管教需求,經本所
      同意後得提供收容人書籍或其他用品。
(三)發現管教上須注意與改進事項時,應與機關管教人員連繫。
(四)實施個別或團體輔導時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志工實施輔導,應配合機關作息時間,但經本所許可者,不在此限
      。
(六)未經機關首長許可,不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
(七)其他經本所告知應遵守之事項。
七、志工經延聘後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不適任者,本所得隨時依
    第四點辦理解聘:
(一)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離職、中斷輔導或拒絕配合交付之工作,情
      節重大者。
(二)故意違反第六點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者。
(三)言行不當或有具體事證致損害矯正機關形象或收容人權益者。
(四)其他有損志工聲譽,情節重大者。
八、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
      少入所服務 12 小時以上。
(二)本所每年底依志工服務考核表(如附件二)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審
      查情形得為志工不續聘之參考。
九、本所每半年安排、舉辦一次志工研習或座談等相關活動,並表揚志工
    服務績優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