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及法務部所屬矯 正機關「端正風紀.提昇績效」實施計畫訂定。
二、為尊重及有效運用志工,建立公正考核制度,提升矯正效能,特訂定 本要點。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 20 歲。 (二)身心健康。 (三)品性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志願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六)能配合本所行政運作規定及遵守矯正相關法令者。
四、延聘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及 相關證明文件,教誨志工之延聘、解聘應經本所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 准,社會志工之延聘、解聘應經所長核准。
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任期期滿得續聘,延聘後由 本所發給志工識別證,入所服務時應配戴,不續聘或解聘時應交回志 工識別證。
六、志工輔導收容人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不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及違禁品等,惟基於管教需求,經本所 同意後得提供收容人書籍或其他用品。 (三)發現管教上須注意與改進事項時,應與機關管教人員連繫。 (四)實施個別或團體輔導時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志工實施輔導,應配合機關作息時間,但經本所許可者,不在此限 。 (六)未經機關首長許可,不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 (七)其他經本所告知應遵守之事項。
七、志工經延聘後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不適任者,本所得隨時依 第四點辦理解聘: (一)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離職、中斷輔導或拒絕配合交付之工作,情 節重大者。 (二)故意違反第六點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者。 (三)言行不當或有具體事證致損害矯正機關形象或收容人權益者。 (四)其他有損志工聲譽,情節重大者。
八、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 少入所服務 12 小時以上。 (二)本所每年底依志工服務考核表(如附件二)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審 查情形得為志工不續聘之參考。
九、本所每半年安排、舉辦一次志工研習或座談等相關活動,並表揚志工 服務績優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