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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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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工經延聘後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不適任者,本所得隨時依
    第四點辦理解聘:
(一)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離職、中斷輔導或拒絕配合交付之工作,情
      節重大者。
(二)故意違反第六點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者。
(三)言行不當或有具體事證致損害矯正機關形象或收容人權益者。
(四)其他有損志工聲譽,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