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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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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任期期滿得續聘,延聘後由
    本所發給志工識別證,入所服務時應配戴,不續聘或解聘時應交回志
    工識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