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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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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延聘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及
    相關證明文件,教誨志工之延聘、解聘應經本所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
    准,社會志工之延聘、解聘應經所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