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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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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 20 歲。
(二)身心健康。
(三)品性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志願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六)能配合本所行政運作規定及遵守矯正相關法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