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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歷次修正:
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3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 20 歲。 (二)身心健康。 (三)品性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志願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六)能配合本所行政運作規定及遵守矯正相關法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