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強化檢舉人身分保密措 施,俾民眾勇於舉發不法,建立全民監督機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所受理人民檢舉案件之當事人身分保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 十條第二項、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 情案件要點第十八點、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及行政院秘書 處頒布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三、本所受理單位對檢舉人之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 其他足資辨識檢舉人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四、本所總務科,應指定收發專責人員負責辦理檢舉信件文書登錄作業。
五、總務科收發專責人員收受機密文書時,應先詳細檢查封口是否事先遭 人拆閱,親持陳送秘書拆封後,依檢舉內容按科室職掌交付各單位主 管處理。
六、檢舉信件內容經所長及秘書核示後,認應由政風室調查者,專責人員 登錄編號後,應親持轉交政風室簽收,由政風室依所長指示調查檢舉 信件所涉內容。
七、本所受理單位應保護檢舉人身分;檢舉信件及附件資料,非經所長核 准,該受理單位不得接受他人閱覽;辦理過程如有會辦他科室需要, 應採妥適保密措施或將足資辨識檢舉人身分之資料予以去除;辦理結 束應以密件歸檔,如經核准閱覽或啟封時,應登錄核准文件、開啟時 間及閱覽人之姓名。
八、檢舉人親至本所製作檢舉案件紀錄時,受理科室應選擇適當場所,並 隔離外界視聽。待訪談筆錄製作完成後,應妥善收存訪談筆錄及保護 檢舉人之身分。
九、檢舉人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所檢舉時,各科 室主管應立即受理,如檢舉內容確有保密必要,應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五十七點規定列「密」等級。
十、處理檢舉案件,函覆檢舉人與相關單位之文件,應分別發函;避免正 本發文檢舉人,副本寄送其他單位之併列情形。如確有兩者併列之必 要時,應僅列「檢舉人」字樣。
十一、承辦人員發現檢舉案件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檢舉人身分等情 事,應立即陳報所長,並會知政風室查明責任歸屬。
十二、各科室收受檢舉案件如非涉及機關員工貪瀆不法情事,僅涉及行政 運作者,各主管得會知政風室協助辦理業務稽核。
十三、陳情案件涉及陳情人身分保密或公務機密事項者,準用本注意事項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