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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理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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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受理單位應保護檢舉人身分;檢舉信件及附件資料,非經所長核
    准,該受理單位不得接受他人閱覽;辦理過程如有會辦他科室需要,
    應採妥適保密措施或將足資辨識檢舉人身分之資料予以去除;辦理結
    束應以密件歸檔,如經核准閱覽或啟封時,應登錄核准文件、開啟時
    間及閱覽人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