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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理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7
七、本所受理單位應保護檢舉人身分;檢舉信件及附件資料,非經所長核
    准,該受理單位不得接受他人閱覽;辦理過程如有會辦他科室需要,
    應採妥適保密措施或將足資辨識檢舉人身分之資料予以去除;辦理結
    束應以密件歸檔,如經核准閱覽或啟封時,應登錄核准文件、開啟時
    間及閱覽人之姓名。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