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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成績複查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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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受訓人員辦理成績複查之申請
    期限及相關程序等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受訓人員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成績公布後二日內(含當日
    )向本署申請,並填具「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成績複查申請表」(
    如附件)後始完成申請程序,每科目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不予
    受理。
三、本署於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五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不
    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員。
四、複查成績,應核對申請人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對申
    請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人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採用非選擇題式試題者,應調出申請複查科目之紙本試卷,以線上
      閱卷評分者,應列印試卷影像檔及各題分數,以及閱卷人員評閱資
      訊與電子簽章。核對試卷座號及筆跡無訛,查對試卷成績後,復知
      申請人員該科目之各題分數,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選擇題式試題者,應調出申請複查科目之紙本試卷,核對試卷
      座號及作答方式無訛,查對申請人員作答選項及試卷成績後,復知
      申請人員該科目之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如遇有特殊不可歸責於申
      請人員之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
(三)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員作答方式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無法
      正確計分時,應復知申請人員。
(四)複查試卷或評分表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
五、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受訓人員全部試卷均予複
    查,重新計算總成績。
六、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複印試卷,亦不
    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姓名及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