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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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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使受訓學員對於辦理補考及成績複查事項規定,特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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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員於考試期間經准假者得依本須知辦理補考及成績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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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人力培育科應於學員銷假後一週內辦理補考,並請任課講座(教
    官)命題、補測或繳交報告供評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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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補考之學員,不論任何理由逾期不得再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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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假及喪假之補考按實際成績計分,其他事由請假補考者,其成績超
    過六十分之部份,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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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訓練班期學員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依下列辦理:
(一)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於成績公布二日內(含當日)向本署人力培
      育科申請並填具「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成績複查申請表」(如附
      件)。
(二)本署人力培育科於接獲申請複查考試成績後,應於三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因無法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三日,並通知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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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複查成績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選擇題科目成績:應將申請學員之該科目試卷(報告)調出,詳
      細核對准考證號碼或學號、姓名及試卷(報告)成績。
(二)選擇題科目成績:應將申請學員之該科目答案卡調出,置入讀卡機
      再次判讀成績。
(三)複查成績有疑義時,承辦人員應即查明並更正之。
(四)複查考試成績,如係因學員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而致不予
      計分或產生錯誤,應將其原因復知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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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每科目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
    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答案,或告知閱卷講座之姓名或其他有
    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