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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成績複查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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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於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五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不
    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