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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成績複查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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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訓人員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成績公布後二日內(含當日
    )向本署申請,並填具「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成績複查申請表」(
    如附件)後始完成申請程序,每科目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不予
    受理。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