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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成績複查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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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複查成績,應核對申請人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對申
    請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人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採用非選擇題式試題者,應調出申請複查科目之紙本試卷,以線上
      閱卷評分者,應列印試卷影像檔及各題分數,以及閱卷人員評閱資
      訊與電子簽章。核對試卷座號及筆跡無訛,查對試卷成績後,復知
      申請人員該科目之各題分數,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選擇題式試題者,應調出申請複查科目之紙本試卷,核對試卷
      座號及作答方式無訛,查對申請人員作答選項及試卷成績後,復知
      申請人員該科目之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如遇有特殊不可歸責於申
      請人員之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
(三)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員作答方式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無法
      正確計分時,應復知申請人員。
(四)複查試卷或評分表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