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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輔導及考核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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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落實學員輔導及考核之工作,並策劃執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署人力培育科對於養成教育訓練及各訓練班學員應指派帶班教輔人
    員執行考核工作;對於四週以上各班訓練學員應指派教輔人員執行輔
    導工作。
三、輔導工作之目的:
(一)培養受訓學員整體觀念及團隊精神,並激勵其榮譽心與責任感。
(二)發揚積極主動、自動自發及自治之精神。
(三)輔導進修學業、充實知能、研習辦事程序與方法。
四、輔導工作之項目:
(一)品德操守素養輔導:
      1.觀念方面:輔導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增進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培養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訓練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要求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二)學業輔導:
      1.課業方面:輔導受訓學員晨間活動、聽課、研討、心得寫作及指
        導各種作業。
      2.專題討論:策劃討論事項、說明討論要點、提示討論資料,把握
        討論進度並輔導討論事宜。
五、輔導工作要領:
(一)教輔人員負責管理、指導並與受訓學員共同生活,加強輔導照顧。
(二)輔導受訓學員推選自治幹部,賦予任務,並督導執行,建議獎懲。
(三)加強受訓學員輔導考核及生活教育,遵守規定,並以「服務代替領
      導」之原則,深入接觸受訓人員,正確處理問題。
(四)有關受訓學員生活設施之維護與各項意見反映及處理。
(五)教輔人員應秉持教育家之精神,堅守工作崗位,注意平日言行,並
      不斷加強本身之學識。
(六)教輔人員應本公正客觀、細心觀察,對受訓人員平日之品德、才能
      ,及生活作客觀之考核。
(七)教輔人員之考核,對人、事、時、地、物之記載,應力求確實,俾
      作研判分析考評之依據。
六、教輔人員執行學員考核工作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蒐集學員家庭、社會、工作背景資料,記入其個人基本資料中。
(二)學員在受訓期間至少實施談話 1  次,作成紀錄。如遇有需進一步
      瞭解必要,應依實際情形,增加談話次數。
(三)對於學員之一言一行,皆應作成紀錄,註明時地,填載於學員個人
      動態考核紀錄表中,其內容應包括在受訓期間之禮節、內務、儀表
      、談吐、見識、與人相處狀況、環境清掃與上課研習勤惰、餐廳與
      集會秩序等諸多生活細節。
(四)學員離署實習期間,應與實習機關保持聯繫,瞭解學員表現情形,
      將瞭解結果,填載於學員動態考核資料中。
(五)應特別觀察學員之品德、操守表現,一經發現學員有任何品德、操
      守上之瑕疵時,應立即簽報處理。
七、教輔人員執行學員輔導工作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蒐集學員家庭、社會、工作背景資料,記入其個人基本資料中。
(二)學員在受訓期間,應主動關懷,協助解決其困難,必要時,實施個
      別輔導,作成紀錄。
(三)對於學員之特殊優劣言行,應作成紀錄,註明時地,填載於該學員
      個人之動態考核紀錄表中。
(四)對於學員違反受訓規定之行為,應立即簽報處理。
八、教輔人員應輪流與學員同膳值宿,同膳時應確實要求學員遵守秩序,
    值宿時應主動管理學員生活,掌握學員動態,並巡察署內各處安全設
    施,確實檢視關閉水電、冷氣及其他電器設備情形。
九、教輔人員應於各班開訓前、每節上課前後及中途至教室察看,充分瞭
    解學員上課勤惰及教學設施、設備使用狀況,適時通知相關單位準備
    、補充。
十、教輔人員應於學員文康活動、集會時,在場維持秩序。
十一、教輔人員應於學員參訪時,隨班管理。
十二、教輔人員遇有學員請假或請求外出時,應確實查明原因,核實辦理
      。
十三、教輔人員應確實督導學員環境清掃,除分配工作外,並應實施檢查
      ,在學員放假、結訓前尤應檢查教、寢室設施及學員清潔區域,遇
      有不符要求情形時,應隨時督令學員整理。
十四、教輔人員應賦予學員自治幹部任務,並督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