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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輔導及考核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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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輔人員執行學員考核工作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蒐集學員家庭、社會、工作背景資料,記入其個人基本資料中。
(二)學員在受訓期間至少實施談話 1  次,作成紀錄。如遇有需進一步
      瞭解必要,應依實際情形,增加談話次數。
(三)對於學員之一言一行,皆應作成紀錄,註明時地,填載於學員個人
      動態考核紀錄表中,其內容應包括在受訓期間之禮節、內務、儀表
      、談吐、見識、與人相處狀況、環境清掃與上課研習勤惰、餐廳與
      集會秩序等諸多生活細節。
(四)學員離署實習期間,應與實習機關保持聯繫,瞭解學員表現情形,
      將瞭解結果,填載於學員動態考核資料中。
(五)應特別觀察學員之品德、操守表現,一經發現學員有任何品德、操
      守上之瑕疵時,應立即簽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