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輔導及考核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7
七、教輔人員執行學員輔導工作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蒐集學員家庭、社會、工作背景資料,記入其個人基本資料中。
(二)學員在受訓期間,應主動關懷,協助解決其困難,必要時,實施個
      別輔導,作成紀錄。
(三)對於學員之特殊優劣言行,應作成紀錄,註明時地,填載於該學員
      個人之動態考核紀錄表中。
(四)對於學員違反受訓規定之行為,應立即簽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