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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輔導及考核注意事項 7
七、教輔人員執行學員輔導工作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蒐集學員家庭、社會、工作背景資料,記入其個人基本資料中。
(二)學員在受訓期間,應主動關懷,協助解決其困難,必要時,實施個
      別輔導,作成紀錄。
(三)對於學員之特殊優劣言行,應作成紀錄,註明時地,填載於該學員
      個人之動態考核紀錄表中。
(四)對於學員違反受訓規定之行為,應立即簽報處理。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7
七、教輔人員執行學員輔導工作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蒐集學員家庭、社會、工作背景資料,記入其個人基本資料中。
(二)學員在受訓期間,應主動關懷,協助解決其困難,必要時,實施個
      別輔導,作成紀錄。
(三)對於學員之特殊優劣言行,應作成紀錄,註明時地,填載於該學員
      個人之動態考核紀錄表中。
(四)對於學員違反受訓規定之行為,應立即簽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