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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輔導及考核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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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輔導工作要領:
(一)教輔人員負責管理、指導並與受訓學員共同生活,加強輔導照顧。
(二)輔導受訓學員推選自治幹部,賦予任務,並督導執行,建議獎懲。
(三)加強受訓學員輔導考核及生活教育,遵守規定,並以「服務代替領
      導」之原則,深入接觸受訓人員,正確處理問題。
(四)有關受訓學員生活設施之維護與各項意見反映及處理。
(五)教輔人員應秉持教育家之精神,堅守工作崗位,注意平日言行,並
      不斷加強本身之學識。
(六)教輔人員應本公正客觀、細心觀察,對受訓人員平日之品德、才能
      ,及生活作客觀之考核。
(七)教輔人員之考核,對人、事、時、地、物之記載,應力求確實,俾
      作研判分析考評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