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預約接見之申請期間如下。但經矯正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一般接見,自接見日期之前七日起至前二日十五時提出。
(二)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定期間提出。所
定期間之截止日,矯正機關受理申請至十五時截止。
前項各款所定之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
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
第一項預約接見,申請人應於完成與個別收容人之接見後,始得辦理
下一次預約登記。一般接見及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分別計之。
於網站預約者,申請人得於網站查詢預約接見審查進度或審核結果。
以其他方式預約者,以矯正機關公布之方式查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