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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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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縮短民眾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
    辦理預約接見,依本要點行之。
二、民眾接見之申請,除於接見當日至矯正機關辦理外,一般接見及使用
    通訊設備接見得以預約方式辦理。
三、預約接見之申請要件如下:
(一)一般接見之預約,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收容人所
      在矯正機關辦理一次以上者為限。但於網站預約者,不受曾在收容
      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一次以上之限制。
(二)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預約,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
      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四、預約接見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親自至矯正機關預約者,應於矯正機關指定時間、地點辦理。
(二)於網站預約者,應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https://se
      rvice.mjac.moj.gov.tw 辦理。
(三)以其他矯正機關公布之方式預約者,依矯正機關公布之相關資訊辦
      理。
五、預約接見之申請期間如下。但經矯正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一般接見,自接見日期之前七日起至前二日十五時提出。
(二)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定期間提出。所
      定期間之截止日,矯正機關受理申請至十五時截止。
    前項各款所定之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
    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
    第一項預約接見,申請人應於完成與個別收容人之接見後,始得辦理
    下一次預約登記。一般接見及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分別計之。
    於網站預約者,申請人得於網站查詢預約接見審查進度或審核結果。
    以其他方式預約者,以矯正機關公布之方式查詢之。
六、矯正機關應於上班日十六時後審核預約接見申請案件,並以電話、電
    子郵件、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或使其得以查詢
    之。
    矯正機關通知前項審核結果或發出相關訊息後,如因特殊情形,機關
    認有調整或取消之必要時,應以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
七、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接見者,至
    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十五時前以電話、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
    取消預約。
    前項所稱之前一日如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
    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取消預約。
    申請人未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該次接見,最
    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矯正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三個
    月內得拒絕受理預約。
八、除電話接見、行動接見以外,申請人應於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持相
    關證明文件至矯正機關辦理登記報到程序。
    一般接見之申請人完成前項手續後,矯正機關得視現場實際情況調整
    其接見梯次。
九、民眾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
    分等情形,矯正機關應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十、矯正機關開放預約接見之名額如下:
(一)一般接見:每一梯次開放預約登記之名額不得少於該梯次可接見名
      額之三分之一。
(二)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各類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每一梯次開放預約登記
      之名額不得少於該梯次可接見名額之二分之一。
    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各矯正機關應訂定接見梯次時間表,並
    得視當日接見情形,機動調整接見梯次時間。
十一、本要點所訂定之預約接見作業不適用於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
      接見作業。
十二、預約接見之要件、辦理方式、期間、停權、梯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矯正機關應以適當方式對外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