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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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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接見者,至
    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十五時前以電話、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
    取消預約。
    前項所稱之前一日如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
    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取消預約。
    申請人未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該次接見,最
    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矯正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三個
    月內得拒絕受理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