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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7
七、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接見者,至
    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十五時前以電話、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
    取消預約。
    前項所稱之前一日如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
    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取消預約。
    申請人未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該次接見,最
    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矯正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三個
    月內得拒絕受理預約。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6
六、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
    之前一日下午十五時前至「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取消預約。
    前項所稱之前一日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
    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累計二次以上者,自最
    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修正
6
六、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
    之前一日下午十五時前以網路或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前項所稱之前一日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
    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累計二次以上者,自最
    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6
六、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
    之前二日下午十五時前以網路或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前項所稱之前二日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
    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逾(含)二次者,自最
    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三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