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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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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眾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
    分等情形,矯正機關應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