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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9
九、民眾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
    分等情形,矯正機關應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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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
    情形,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