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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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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矯正機關開放預約接見之名額如下:
(一)一般接見:每一梯次開放預約登記之名額不得少於該梯次可接見名
      額之三分之一。
(二)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各類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每一梯次開放預約登記
      之名額不得少於該梯次可接見名額之二分之一。
    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各矯正機關應訂定接見梯次時間表,並
    得視當日接見情形,機動調整接見梯次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