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項有關一般接見開放預約之名額規定移列本項第一款規定,並為推廣民 眾辦理預約接見,提高開放預約登記之名額,並增訂第二款使用通訊設備接見開 放預約登記之名額。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