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10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項有關一般接見開放預約之名額規定移列本項第一款規定,並為推廣民
    眾辦理預約接見,提高開放預約登記之名額,並增訂第二款使用通訊設備接見開
    放預約登記之名額。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