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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10
十、矯正機關開放預約接見之名額如下:
(一)一般接見:每一梯次開放預約登記之名額不得少於該梯次可接見名
      額之三分之一。
(二)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各類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每一梯次開放預約登記
      之名額不得少於該梯次可接見名額之二分之一。
    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各矯正機關應訂定接見梯次時間表,並
    得視當日接見情形,機動調整接見梯次時間。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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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矯正機關為辦理預約接見,每一接見梯次開放預約登記之名額不得
    少於該梯次可接見名額之六分之一。
    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各矯正機關應訂定接見梯次時間表,並
    得視當日接見情形,機動調整接見梯次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