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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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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眾接見之申請,除於接見當日至矯正機關辦理外,一般接見及使用
    通訊設備接見得以預約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