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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2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考量本要點係規範矯正機關辦理民眾預約接見相關事項,爰酌修文字,並增訂電話接
見、行動接見之預約規定,參考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三條之規
定,與遠距接見併稱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