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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2
二、民眾接見之申請,除於接見當日至矯正機關辦理外,一般接見及使用
    通訊設備接見得以預約方式辦理。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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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接見之申請,除於接見當日至矯正機關辦理外,一般接見及遠
    距接見得以預約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