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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桃園看守所、桃園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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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爭取團隊榮譽,特依監
    獄行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五款等規定訂定之。
二、收容人作業優良,且有下列具體事蹟:
(一)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特
      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二)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三)對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經提出並經認定有採用
      價值者。
(四)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並獲得具體成
      效者。
(五)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三、受獎勵之收容人應於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達六個月以上,於六個月內
    無違規紀錄,且最近作業成績連續六個月保持四分。
四、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頒給之人數,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第一類:第二工場、第三工場、第四工場、第六工場、第七工場、
      第八工場、第九工場、第十工場等有從事委託加工,提報人數以平
      均人數之百分之五為限。
(二)第二類:營繕隊、清潔隊、外役隊、炊場、合作社、舍房等視同作
      業單位,作業人數三十人以上者,至多提報四名;作業人數十人以
      上未滿三十人者,至多提報三名;作業人數未滿十人者,至多提報
      二名。
(三)第三類:從事自營作業之單位,至多提報四名。
五、各類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作業導師每半年一次共同遴選符合第二點及
    第三點規定之人選,提該教區教輔小組會議初審通過,經典獄長核准
    並提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頒給作業獎狀。
六、收容人符合第二點第五款規定者,得隨時提報,經典獄長核准並提監
    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頒給作業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