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桃監作字第 10006 00006 號函訂定全文 7 點;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桃監作字第 10906001540 號函修正第 1、3~6 點條文;刪除第 7 點條文;並自 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