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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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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爭取團隊榮譽,特依監
    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與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等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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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作業優良,且有下列具體事蹟:
(一)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特
      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二)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三)對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經提出並經認定有採用
      價值者。
(四)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並獲得具體成
      效者。
(五)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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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獎勵之收容人必須於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達 6  個月以上,於 6  
    個月內無違規紀錄,且最近作業成績連續 6  個月保持 4  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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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頒給之人數,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第一類:二工、三工、四工、六工、七工、八工、九工、十工等,
      有從事委託加工作業之單位,提報人數以不逾平均人數之 5% 為限
      。
(二)第二類:內外營繕隊、內清掃隊、外農隊、炊場、合作社、舍房雜
      役等,視同作業之單位,平均人數在 31 人以上至多提報 4  名,
      平均人數在 10 至 30 人之間至多提報 3  名,平均人數在 9  人
      以下至多提報 2  名。
(三)第三類:從事自營作業之單位,提報人數以不逾 4  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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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類作業單位每半年一次由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共同遴選符合前揭第
    二、三項獎勵規定之人選,由該教區管教小組會議初審通過,並簽陳
    典獄長核准提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再由作業科頒給作業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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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容人從事作業除符合前揭第二、三項之規定頒給作業獎狀外,另如
    對本機關確有特殊、具體、辛勞等實質貢獻者,亦得隨時提報,並經
    簽陳典獄長核准提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再由作業科頒給作業獎
    狀,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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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