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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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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頒給之人數,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第一類:第二工場、第三工場、第四工場、第六工場、第七工場、
      第八工場、第九工場、第十工場等有從事委託加工,提報人數以平
      均人數之百分之五為限。
(二)第二類:營繕隊、清潔隊、外役隊、炊場、合作社、舍房等視同作
      業單位,作業人數三十人以上者,至多提報四名;作業人數十人以
      上未滿三十人者,至多提報三名;作業人數未滿十人者,至多提報
      二名。
(三)第三類:從事自營作業之單位,至多提報四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