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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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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獎勵之收容人應於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達六個月以上,於六個月內
    無違規紀錄,且最近作業成績連續六個月保持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