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規定 3
三、受獎勵之收容人應於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達六個月以上,於六個月內
    無違規紀錄,且最近作業成績連續六個月保持四分。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訂定
3
三、受獎勵之收容人必須於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達 6  個月以上,於 6  
    個月內無違規紀錄,且最近作業成績連續 6  個月保持 4  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