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3.01.01
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 程。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教化輔導組,分三科辦事。 三、安全督導組,分三科辦事。 四、後勤資源組,分三科辦事。 五、矯正醫療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矯正機關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研究發展之彙編、管制及考核。 二、矯正機關業務評鑑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國際矯正機關(構)之聯繫、交流及推動。 四、矯正人員教育、訓練、進修、考察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五、矯正法規、制度之釐定、研擬及闡釋。 六、法制之諮詢、研究、分析及評估。 七、國家賠償、申訴及訴願事件之處理。 八、矯正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編譯。 九、矯正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推動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教化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調查分類、鑑別、個案調查、心理測驗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教化處遇、諮商輔導、文康活動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教育事項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假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之監督及審核。 五、累進處遇、縮短刑期等案件之監督及審核。 六、技能訓練與就業輔導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之規劃、指導及監 督。 八、作業技訓設備、勞作金、獎勵金、慰問金之監督及審核。 九、其他有關教化輔導事項。
安全督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戒護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矯正機關之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之使用、保養與防護訓練之規 劃、指導及監督。 三、分類收容、移禁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返家探視、眷屬同住、違規處理之監督及審核。 五、戒護警力與矯正役役男勤務調遣及配置。 六、矯正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矯正機關囚情動態之通報、預警、管制及處理。 八、矯正機關災害、防救演習、緊急事故應變措施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九、矯正機關與警察機關警力支援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安全督導事項。
後勤資源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矯正機關名籍、檔案管理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收容人生活給養、金錢與物品保管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矯正機關勒戒、戒治費用收取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矯正機關收容人福利事項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五、矯正機關合作社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六、矯正機關新建、遷建、擴建、整建計畫之研擬、審核及督導。 七、矯正機關建築修繕、設施改善、設備採購計畫之規劃、審核及督導。 八、矯正機關經費出納之管理及監督。 九、矯正機關財產、物品、車輛及宿舍等事務管理之監督。 十、其他有關後勤資源事項。
矯正醫療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毒品處遇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收容人傳染病防治、食品衛生營養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收容人疾病、死亡與保外醫治之監督及審核。 五、矯正機關衛生與醫療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六、性侵害、家庭暴力、身心障礙等特殊收容人心理治療之規劃、指導及 監督。 七、其他有關矯正醫療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及新聞發布業務。 四、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五、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六、消防安全設備之使用、保養與防護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會計室掌理本署歲計及會計事項。
統計室掌理本署統計事項。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