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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及新聞發布業務。
四、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五、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六、消防安全設備之使用、保養與防護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