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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
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教化輔導組,分三科辦事。
三、安全督導組,分三科辦事。
四、後勤資源組,分三科辦事。
五、矯正醫療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矯正機關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研究發展之彙編、管制及考核。
二、矯正機關業務評鑑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國際矯正機關(構)之聯繫、交流及推動。
四、矯正人員教育、訓練、進修、考察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五、矯正法規、制度之釐定、研擬及闡釋。
六、法制之諮詢、研究、分析及評估。
七、國家賠償、申訴及訴願事件之處理。
八、矯正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編譯。
九、矯正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推動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教化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調查分類、鑑別、個案調查、心理測驗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教誨教育、諮商輔導、文康活動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假釋、撤銷假釋之監督及審核。
四、累進處遇、縮短刑期、性行考核等案件之監督及審核。
五、技能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六、委託加工作業與自營作業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作業導師、職業訓練師等專業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八、就業輔導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九、作業技訓設備、勞作金、獎勵金、慰問金之監督及審核。
十、其他有關教化輔導事項。
第 7 條
安全督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戒護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武器、彈藥、戒具、消防器材之使用、保養與防護訓練之規劃、指導
    及監督。
三、分類收容、移禁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返家探視、眷屬同住、違規處理之監督及審核。
五、戒護警力與矯正役役男勤務調遣及配置。
六、矯正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矯正機關囚情動態之通報、預警、管制及處理。
八、矯正機關災害、防救演習、緊急事故應變措施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九、矯正機關與警察機關警力支援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安全督導事項。
第 8 條
後勤資源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矯正機關名籍、檔案管理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收容人生活給養、金錢與物品保管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矯正機關勒戒、戒治費用收取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矯正機關收容人福利事項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五、矯正機關合作社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六、矯正機關新建、遷建、擴建、整建計畫之研擬、審核及督導。
七、矯正機關建築修繕、設施改善、設備採購計畫之規劃、審核及督導。
八、矯正機關經費出納之管理及監督。
九、矯正機關財產、物品、車輛及宿舍等事務管理之監督。
十、其他有關後勤資源事項。
第 9 條
矯正醫療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毒品處遇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收容人傳染病防治、食品衛生營養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收容人疾病、死亡與保外醫治之監督及審核。
五、矯正機關衛生與醫療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六、性侵害、家庭暴力、身心障礙等特殊收容人心理治療之規劃、指導及
    監督。
七、其他有關矯正醫療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及新聞發布業務。
四、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五、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掌理本署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14 條
統計室掌理本署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